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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介绍

                      西安市穆斯林企业商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西安市穆斯林企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商会英文名为: (缩写: )
商会阿拉伯文名为: (缩写: )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西安地区的穆斯林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服务、合作、和谐、发展。本商会组织会员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国际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使穆斯林企业的健康发展。本商会不从事宗教活动。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西安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地址:西安市东新街裕朗国际商务大厦0812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性文件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1.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提倡爱国、敬业、守法。聘请专家、学者为会员企业举办专题讲座,提高会员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及业务水平,促进穆斯林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2. 协调各方关系,征求、搜集会员企业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聘请知名律师,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3. 促进会员企业实施科学发展观,组织专业人员帮助会员企业进行企业策划、广告服务、人力资源、业务培训及管理咨询等。帮助和引导会员企业进行良性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友好往来。
4. 全力地为会员企业及其产品提供各种促销服务:
A.联系国家、省、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报刊杂志,以低价位为企业制做电视专题片并进行播放,发布各类广告,以提高会员企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B.组织各种行业及专业展览会、贸易洽谈会,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销售平台及销售方式。
C.建立广泛的联系,为会员企业及产品寻找代理商;同时为优势项目寻找资金,为闲置资金寻找合适项目。
5. 建立对外联系平台,加强内部沟通,努力为会员企业提供最大的有效信息。开办商会网站(中、英、阿文),创建内部通讯和穆斯林优秀人才库。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将在商会网址上刊载照片和简介;会长、副会长单位的网址,将在商会网站首页或其他重要位置免费链接;常务理事、理事企业重要的商务资料,将在网站开放查询。将来将建立为所有会员企业供求和投资服务的综合商务平台,及时地把一些单个有效的国内外直接针对于企业的商业信息传递给会员企业。
6. 为会员企业解决困难、排除后顾之忧,帮助其实现合理要求:
A.为会员企业投资融资寻找渠道。
B.为会员企业提供财务管理以及税收的咨询和服务。
C.为会员企业之间的合资兼并实行委托服务。
D.为会员企业寻找国家的项目立项及审批控制的指标。
7. 组织会员企业进行调查、访问、考察、参观等各种联谊活动,组织会员企业进行慈善活动,扶贫济困,增进穆斯林企业间的团结互助,增强社会责任感。商会会长、副会长,将优先获得参加出访国、内外的高级别代表团之机会;将优先获邀出席本会接待的外国访华的国外工商代表团以及国内来访的工商代表团的活动。
⒏ 贯彻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穆斯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资企业的穆斯林股东、大中型非国有企业的穆斯林职业经理人、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单位会员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合法守法经营者;
2. 承认并拥护本商会的章程,遵守本商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3. 自愿加入。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
1. 由1—2名穆斯林企业家推荐,向商会提出申请;
2. 填交会员登记表,同时交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复印件上盖上企业公章,可注明只作入会备案用);
3. 秘书处初审符合章程规定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4.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 参加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2.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有对本会工作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 有请求本会给予帮助,享受本会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权利;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商会决议;
3. 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 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 人民币5万元/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 人民币3万元/年;
副会长单位: 人民币2万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人民币8000元/年;
理事单位: 人民币3000元/年;
会员单位: 人民币10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三次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商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3.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 制定和修改商会的章程;
6.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7.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8. 决定终止事宜;
9.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商会会长及副会长为理事会当然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人数视理事人数而定,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专职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及事务,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委员会的职权是:
1. 理事会及理事常务委员会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 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 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 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 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7.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8. 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 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委员会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委员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委员会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一半以上的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1. 由本商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规法律;
2.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签署财务支出原始票据,进行商会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 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6. 监督《会员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经费来源:
1. 会费;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 捐赠;
4. 政府资助;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商会按照《西安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程序》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西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其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 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西安市经委.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西安市经委.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西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08年1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西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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